石家庄经济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经济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院各系、部、处、实验室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石家庄经济学院校园网建设领导小组为校园网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
第五条 网管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日常运行、管理和发展。
第六条 建立了子网的系、部、处应确定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子网工作,对本级子网进行监督管理,确定本级子网的网络管理员。
第三章 网络应用与运行管理
第七条:校园网的建设主要是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网开展工作。
第八条:网管中心要积极支持各单位的网络应用,从技术上协助各单位作好网络信息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建立覆盖全校的网络应用系统,应将项目方案和相关技术材料报网管中心,由网管中心提交石家庄经济学院校园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条:在网上建立公共的服务器等设备,承建单位或个人应将相关材料报网管中心,由网管中心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校园网主干光缆、主服务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等设备由网管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主干网络接口设备分置于教学楼、办公楼内,由网管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各部门连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子网和单机,由本部门使用、管理、维护。网管中心确定上网技术规范和提供上网指导。
第四章 IP地址、用户申请与子网扩充
第十四条 全院网络IP地址由网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五条
入网单位应统一向网管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管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网管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用户要求入网和个人要求办理电子邮件账户,应向各单位网络管理员提出申请,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分配IP地址,办理有关手续,报网管中心审查同意后在有关系统上开户。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十七条
需要建设子网的单位应向网管中心提交申请和子网规划,由网管中心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子网和与校外单位连网。否则,网管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五章 上网信息、信息站点和服务器管理
第十八条
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后果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十九条 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
需要设立Web服务器、登录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公开站点的单位,必须由网络管理员向网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备案表格,由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同时应指定专人(教师)负责管理。上述站点要接受网管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除网管中心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1. 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2. 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3. 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六条 网管中心和各子网接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 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3.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6. 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二十七条 网管中心和各接入单位必须实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校园网建设与管理成效与单位年终考核挂钩制度;
2. 信息发布文责自负、审核、登记制度;
3. 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4. 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5. 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6.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7. BBS注册实名登记制度;
8. 禁止涉密微机入网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信息发布单位必须与网管中心签订《石家庄经济学院校园网信息管理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中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网管中心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网管中心、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网管中心提出校园网管理、运行、维修、扩充升级所需费用计划,报主管校长,由学校安排每年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网管中心负责记录全校及各用户网络通信和信息费用。
第三十四条:校园网与国内国际网络连接按规定应向邮电部门和CERNET交纳的通信和信息费用,由网管中心与院财务处集中统一办理。
第三十五条:校内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单位用户,其应分担的通信和信息费用,由财务处负责转帐;个人用户的通信和信息费用,直接交网管中心。
第三十六条:为维持正常运转,各单位和个人所交的通信和信息费用,由计财处设专户管理,统一核算收支,用于网管中心向上交纳的有关费用和管理及维修所需费用。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七条
学院每年评定校园网建设和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办法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网管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处共同查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户头、停止单机上网、停止子网上网、学院通报批评、罚款;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要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网管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户头、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院有关部处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经济学院内所有联网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网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至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8日(试行)
2004年5月1日(修订)